去年十月多的某天我收到一封法院傳票 (Jury Summons), 說我在十一月初必須履行公民義務到法院當陪審團的一員. 但因為我弟那時候要結婚, 我們回台機票已訂, 所以我回信給他們說明我無法參加的理由, 於是他們讓我改期到今年.
知道要參加陪審團後, 快速在網路上查一下, 本來以為這會是比較傾向陪襯角色, 沒想到其實是很重要的, 我們參加的案件中, 陪審團 (通常由12個人組成)會由法官給予的法律闡述以及所有證據決定犯罪事實有罪或無罪, 再由法官作出判決 (給予刑罰裁量). 這個制度竟然從12世紀時在英國就開始實施, 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時, 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我覺得由多人決議還是有其公平性的, 個人觀點不同, 有爭議的案件交給陪審團多數人決議, 總是比一個人做決定來的公正一些.
在傳票裡寫著, 如果無故不回復傳票, 無故缺席陪審團, 被選進案件裡卻無故缺席或是被選進案件裡卻因為酗酒嗑藥問題無法擔任陪審團都會被罰款一千英鎊, 說明這是很重要的一項公民義務.
還沒去法院報到以前, 我都沒有什麼異樣的心情, 只是不知道該有什麼樣的預期, 倒是我的駕訓老師和我婆婆很快幫我把駕訓課以及顧孩子的時間調配好, 通常被徵招大概都是十個工作天, 在這期間, 如果有工作的人可以跟公司申請補償, 需要顧孩子的也可以claim child care, 也有交通費補助, 所以在一切大致抵定後我在這禮拜一正式到法院報到.
因為陪審團是屬於一個中立的族群, 所以我們不能從正門進法院, 而是有特別的入口, 避免我們接觸到和案件相關的人事. 核對身分, 通過安檢後就是很大的休息區, 它們傳換了超過實際上需要的人數, 這禮拜有三個案件, 有兩個案件是需要兩天, 一個案件是需要四天, 前面兩組(兩天的)抽完後我還想說, 說不定我就逃過一劫不用參加了, 結果被抽到要服役四天的那場, 一開始每個案件都各抽出15人, 我們15人進入法庭後, 書記官再從名字卡片裡隨機抽了12個人, 沒被抽中的3人會回到休息室看有沒有需要候補的案件.
我們12人被選中後就帶到位子上, 每個人先說誓詞 [I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try the defendant and give a true verdict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 大致上就是我鄭重真實的宣誓將依照所有證據, 忠實的審判被告以及給予公正的裁決 (如果有宗教信仰的話也有另外版本誓詞). 宣示完, 原告律師先把整個案件所有的關係人名都念過一次, 以及告知案件, 如果哪個人名或是案件本身和陪審團有認識或是有關係, 就需要換人, 我們這場沒有人需要被換走.
接著就是原告律師的闡述, 還有很多我們需要知道內容的書面資料, 第一天開了個頭就結束, 在走出法院時, 心情有點忐忑不安, 希望我在最後一天能夠給予正確的判斷! 因為我們12人所下的決定是會影響被告 (與其家人) 的一生!
(陪審團對案件是需要保密的, 在知道案件後, 除了不能告訴任何人, 也不可以找尋和案件任何有關的資訊, 所有影響判決的資料來源都只能是法庭上所提供的資料, 所以我就不寫在這, 以下主要是我在法庭裡的體驗)
第二天完全是身心的壓榨, 非常多的證據, 證言, 案發現場影片, 數據, 原告被告律師的答辯一直到整天結束後上公車, 還在我腦子裡盤旋. 不過我必須說, 在法庭上的法官及律師們英文都非常優雅, 咬字漂亮清楚, 用詞遣字也是和我們日常說話不同, 更莊重的感覺, 讓人大開眼界, 整天聽下來, 如沐春風, 而且和電視上看到的情況有點不同, 每個人都很莊嚴冷靜, 對陪審團非常尊重, 很特別的經驗.
這天有兩個小插曲, 一個是陪審團的負責人在早上跑來跟我打招呼, 原來她是我們好朋友的姐姐, 世界真的很小, 第一天我報到時, 我們都不知道彼此是誰, 直到她弟跟她說我是台灣人後, 她就興沖沖的來關照我 (整棟建築只有我一個亞洲人, 太好認), 所以很幸運! 另一個插曲則是因為早上和朋友姊姊聊天太高興, 忘了訂午餐, 中午只好跑去法院餐廳自己買 (通常陪審團的午餐都統一送進休息室, 怕他們出去會碰到關係人), 結果好死不死, 我就在餐廳裡碰到被告... 我們兩眼睛一對上就趕快分開, 等午餐做好那段時間, 我整個不知道該何去何從阿
第三天, 早上是審問被告, 接著午餐 (終於記得訂午餐了) 下午詢問被告關係人, 以及原告, 被告律師給予結辯然後就是法官的法律闡述, 疲勞轟炸的一天又過去了.
第四天, 最後一天了, 早上抵達法院後發現只剩下我們這個案件還在進行, 所以整個休息室只有我們這組陪審團, 大家都為了等下要做出結論感到緊張. 十點整, 我們魚貫進入法庭, 由法官把整件案件從頭開始重新敘述, 並節錄這三天下來所有重要證詞, 證據, 數據及提醒我們需要著重的地方, 大概一個半小時後讓我們12人進到辯論密室, 從這時開始, 我們不得離開這房間一直到有結果出來 (午餐也幫我們送進來).
在第一個小時左右, 我們大家的意見相當分歧, 大概是三分之一認為有罪, 三分之一無罪, 三分之一對案件有疑慮, 無法做出決定, 所以我們把所有有問題的地方寫下來呈交庭上, 回到法庭, 又再度看了四五次案發現場的影像後重新返回密室討論 (這四天下來, 案發影片我們大概看了十次左右, 我連晚上都會夢到...), 終於在下午三點左右我們有了9個人認為無罪, 3個人認為有罪的結果, 所以再度回到法庭上, 可惜法官說, 要有多數裁決 (Majority verdict) (備註*), 至少要有10個以上的人有相同意見才行, 所以我們又重新進入密室裡聽取那三位認為被告有罪的人的看法.
不過雖然有三人的意見紛歧, 我們大家卻不願意他們必須在壓力下改變意見, 而是繼續辯論到小細節裡, 看是不是有某個環節我們有漏掉, 於是某人提出再次觀看案發現場影片的提議, 並且是靠近螢幕看, 於是, 又再度地回到法庭上, 第一次, 我們離開陪審團席, 全聚集在電視周圍近距離地觀看影片, 畢竟陪審團的制度是每個人的意見都是重要的.
終於在四點左右, 我們有了10個人認為無罪的結論, 達到多數裁決的門檻, 所以不用再多等待一天 (當然, 如果那最後一人沒改變主意的話, 大家還是會很樂意在隔天重新回到密室辯論, 英國人對於真相越辯越明這點總是很努力實踐!)
老實說, 我不是什麼專業的法律人, 但是這四天的腦力激盪可以說是相當的有趣 (除去事件本身有人重傷, 還有案發現場照片影片讓人不舒服的部分), 也在整個過程多學習到很多其他的知識, 這個案件陪審團的部分在今天結束了, 明天我們不用回去法院, 但是下午還是得打電話去詢問下周是不是還要再回去參加其他案件, 然後也可以在下周聽取法官對於被告的刑罰裁量.
題外話, 在密室裡辯論的同時, 我們也在短暫休息時間裡聊天交起朋友來, 發現12個人真的是聚集各行各業阿, 然後這四天裡在陪審團席都和我配對 (所有文件都是兩人一份) 的帥哥竟然還有上過電視, 算多認識個小名人, 哈哈
備註: 關於陪審團裁決被告是否有罪 (擷取自CBBC Guides: Crown Court)
The jury decide if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A jury must listen to all the evidence before they choose their verdict (say if the
Unanimous verdict: This means that all 12 jury members agree with the decision.
*Majority verdict: If a jury cannot agree on a verdict then the judge might say that he will accept a majority decision. That means a verdict that 10 or 11 of the 12 jury members agree with. This normally happens after the Jury have spent a couple of days thinking about the verdict.
Hung Jury: If the jury is split into two fairly even groups and people will not change their minds, then there can be no verdict. The jury is said to be hung.
Foreman: The jury pick one member to be their spokesperson, they are called the foreman. The judge asks the foreman to tell the court the verdict.
defendant is guilty or not).